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潘周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袁彰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务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诉人潘周岭因与被申诉人袁彰洪、二审被上诉人李务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7民终1255号民事判决,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豫检民监[2021]4100000001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