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巧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菱湖路189荣成花园南苑B组团18幢商102及102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W2YF0N。 法定代表人:陈胜巧,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凡成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朗山二号路齐民道5号安特大厦5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565187U。 法定代表人:米翔。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巧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凡成功、中海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2021)皖1504民初10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安徽巧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2021)皖1504民初1015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凡成功诉请我方支付合同约定工程款,系合同债权纠纷,而非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且因合同纠纷,民诉法规定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即使双方约定的协议管辖不确定,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由于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叶集区,叶集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林 莉 审 判 员 王世如 审 判 员 高 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瑜 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