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钟馨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吉林省玖玥孕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区。
法定代表人:姜艳娟。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馨慧与被告吉林省玖玥孕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吉林省玖玥孕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钟馨慧撤回对吉林省玖玥孕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钟馨慧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鹏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宁 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