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乡阳光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洲北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喻向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跃飞,湖南泓锐(宁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湖南同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龙路209号金荣誉峰翡翠花园H栋411房。 法定代表人:贺进良。 被告: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98号8718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陆洋。
审理经过
原告宁乡阳光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同辰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被告下落不明,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玲 人民陪审员 张湘凝 人民陪审员 戴荆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张建珍 书 记 员 赵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