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玉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黑山县。
被告沈阳惠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齐贤北街**。
法定代表人:王晓惠。
被告河北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范庄镇贤门楼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继彪。
审理经过
原告杨玉宝诉被告沈阳惠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玉宝作为申请人曾以被告沈阳惠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沈阳市铁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0年12月29日,沈阳市铁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沈西劳人仲字[2020]212号仲裁裁决。裁决做出后,被申请人沈阳惠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该裁决不服,于2021年5月14日来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予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辽0106民初5726号;申请人杨玉宝对该裁决不服,于2021年5月17日来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予以立案受理,即为本案。现原、被告双方基于对同一仲裁裁决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将上述案件合并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并入本院(2021)辽0106民初5726号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