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本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伟,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铮,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聊城市张二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柳园南路68号新东方广场三区四楼北排2号。
法定代表人张延南,经理。
被告张延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冠县。
审理经过
原告唐本梁与被告聊城市张二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延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4300元及利息(以143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向被告张延南独资经营的聊城市张二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供应羊肉,2021年1月27日张延南以店铺名义向原告出具14300元的欠据。经原告多次催要,张延南避而不见,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聊城市张二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张延南一人经营的独资公司,张延南对上述债务具有支付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聊城市张二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本院,该公司不存在,被告不适格,其起诉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唐本梁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