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郝云霞,女,****年**月**日出生,住东明县。
被执行人:董明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
被执行人:李金各,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郝云霞与被执行人董明伟、李金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17日作出的(2020)鲁17民终28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董明伟、李金各未履行偿还郝云霞购房款11万元的义务。郝云霞于2021年0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1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01月19日向被执行人董明伟、李金各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董明伟、李金各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董明伟、李金各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于2021年01月20日对被执行人董明伟、李金各提起了第一次网络查询、2021年05月05日提起了第二次网络查询,对查询到董明伟、李金各强在银行账户的存款,并依法冻结2587.49元并扣划到东明县人民法院账户,并通知申请人郝云霞及时领取,查询的被执行人李金各名下所有的鲁E×××××牌号车辆,于2021年01月22日作出的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查询的李金各名下位于东明城区,证号:鲁(2019)东明县不动产权第0003438号信息并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于2021年03月02日作出的(2021)鲁1728执21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并及时评估、拍卖。2021年01月22日对被执行人提起了不动产查询,未查询到新的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1年02月19日被执行人董明伟、李金各进行了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及其邻居调查均不知其现在的经济状况信息。本院于2021年02月02日作出(2021)鲁1728执218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董明伟、李金各限制高消费。
本院于2021年01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郝云霞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06月25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郝云霞,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107412.51元未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7民终28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107412.51元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