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徐心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淮阳县人,现在周口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2018)豫1626刑初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心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8年1月4日起至2028年1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5月17日入狱服刑。

执行机关河南省周口监狱于2021年9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周口监狱认为,罪犯徐心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徐心成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管理警察李海龙、马立闯及同监区罪犯李涛、温德刚的证言和执行机关在监狱内公示的材料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徐心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根据罪犯徐心成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结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徐心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8年1月4日起至2027年9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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