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钱海林。

被申请人:上海均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上海均亨实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沪0113民初1564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申请人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已实施了相关的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其上海银行石泉支行账号内已足额查封上述钱款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交通银行光新路支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现申请解除对其交通银行光新路支行账户的查封于法无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申请人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交通银行光新路支行账户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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