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垣县支行,住所:花垣县花垣镇赶秋南路464号。
负责人:梁健,任支行行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发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花垣县,系原告员工。
被告:吴尚仟。
被告:杨森林。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垣县支行诉被告吴尚仟、杨森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垣县支行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吴尚仟、杨森林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垣县支行自愿撤回对被告吴尚仟、杨森林的起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垣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计147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垣县支行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石 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 阳
书 记 员 吴仕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