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营业场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民心路280号平安金融中心1幢。

负责人:石波,行长。

被执行人:王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6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28000元,支付利息1605.15元、罚息95376.96元、复利277.59元(暂计至2018年1月4日,2018年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年利率22.68%另行计付),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89元和执行费642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情况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和股权及对外投资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和股权及对外投资信息。截至2021年8月16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231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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