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超元,永州市冷水滩区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邓志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审理经过 原告周文与被告邓志军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周文于2021年6月15日以被告已将所收取的培训费退还给了原告,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周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周文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黄登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瞿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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