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骆绍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付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代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骆绍三与被告付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骆绍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付联支付劳务费5567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付联辩称,欠劳务费属实,但只欠40000元,付联也是受害者,正在外地劳动局找业主方催收工程款,并不是故意拖欠。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骆绍三到付联承包的河南省三门峡市××项目工程从事木工,完工后经结算,付联出具了尚欠劳务费55671元的完工单。骆绍三庭审中陈述55671元系唐忠万、宋功平、骆绍明、骆绍三四人的劳务费,若本案执行到位会将案款分配给其余三人。经骆绍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庭后向骆绍三本人核实,付联目前尚欠40000元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骆绍三、付联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骆绍三已提供了劳务,付联未支付相应对价40000元,已构成违约,应立即支付对价劳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付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骆绍三劳务费40000元。
二、驳回原告骆绍三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付联负担并迳行支付给原告骆绍三。对原告骆绍三的诉讼请求未支持部分的案件受理费196元由原告骆绍三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