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办事处青阳阁社区朗州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陆化,该银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定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陈宏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执行人:张绪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宏生、张绪元金融借款及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的(2021)湘07民终5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2021年7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在2021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陈宏生、张绪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7日、2021年9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互联网银行等情况进行查询,同时对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保险等线下财产进行了查询。经调查,被执行人陈宏生、张绪元名下有银行存款7000余元,因有其他法院在执案件冻结在先,本案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陈宏生名下有车牌号为湘J×××××的小汽车一辆,已被其他法院在执案件查封在先,本案已轮候查封。另,陈宏生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财产收益,但因现金价值不大,暂处置无意义。此外,被执行人陈宏生、张绪元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8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陈宏生、张绪元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2021年9月1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本金500000元及利息、罚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申请执行费7606元,现尚未执行到位金额为本金500000元及利息、罚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申请执行费7606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