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兴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跃进路106号之三川海珑庭1单元18-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MA5QJCT94Q。 法定代表人:韦卓戬,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冰,广西甲天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兰广富,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合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善雄,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兴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广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广西兴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兴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兰广富的起诉,系原告自行行使决定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没有损害国家或第三人利益,对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兴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7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339元,由原告广西兴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零春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覃 宇 书 记 员 覃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