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刘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崔某与被告刘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崔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崔某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某撤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井 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