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磐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59928773X2。
法定代表人:张林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利,山东坤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辉,山东坤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松本立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02PNN0C。
法定代表人:解相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云,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绿地地产济南东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7059533P。
法定代表人:黄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斌,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磐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石公司)与被告北京松本立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本立华公司)、绿地地产济南东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磐石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鲁0112财保625号民事裁定,冻结绿地公司、松本立华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322856元。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磐石公司于2020年12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磐石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山东磐石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382元,减半收取计20691元,由山东磐石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