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陆某媛,女,1985年08月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黄某雄,男,1982年10月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陆某媛与被执行人黄某雄离婚纠纷一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21日作出的(2019)桂1227民初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黄某莘抚养费14400元(2019年7月至2021年6月期间);(2)向陆某媛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数额待定)元;(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16元。 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1日,当事人双方本着诚恳、友好解决问题、案结事了观点出发,充分进行协商,最后双方自愿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同意于2021年8月28日支付5000元(已兑现),余下抚养费在2022年1月30日前付清;二、申请执行人放弃主张案件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三、本案执行费11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若被执行人逾期不付清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桂1227执4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庆党 审 判 员 莫羡强 审 判 员 韦安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覃茂华 书 记 员 李 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