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星河建材销售中心,所在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白林东区进财路。
法定代表人:曹丽,该公司经营者。
被申请人:德惠市中信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长春市德惠市名仕家园二期12号楼3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余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肖永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星河建材销售中心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德惠市中信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肖永涛在长春吉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未结工程款96025.00元。申请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星河建材销售中心经营者曹丽已向本院提供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星河建材销售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被申请人德惠市中信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肖永涛在长春吉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未结工程款96025.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转移、支付等。
案件申请费980.00元,由申请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星河建材销售中心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