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文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王燕宾,女,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文启与被告王燕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文启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富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雷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