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浙江百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如皋市德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如皋市下原镇野数村二十五组64组。
法定代表人:陈明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庆,如皋市高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伟因与被上诉人如皋市德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21)浙0522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如皋市德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刘伟以被上诉人如皋市德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且上诉人刘伟表示同意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如皋市德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上诉人刘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刘伟撤回上诉;
二、撤销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21)浙0522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被上诉人如皋市德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66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均由被上诉人如皋市德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