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图尼萨·伍斯曼,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英吉沙县。 委托代理人:玉斯伊江·克热木(申请执行人儿子)。 被执行人:英吉沙县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英吉沙县艾古斯路。 法定代表人:刘国元,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明裕,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喀什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图尼萨·伍斯曼与被执行人英吉沙县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新3123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英吉沙县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人图尼萨·伍斯曼于2021年7月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向被执行人英吉沙县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图尼萨·伍斯曼与被执行人英吉沙县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我院递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123执3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安东明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吐尔浑·努尔墩 书记员 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