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玉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陈宝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审理经过 原告魏玉龙与被告陈宝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魏玉龙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玉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魏玉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魏玉龙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国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秦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