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847号瑞通广场B座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MA49CRFJ2R。
负责人:周小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志翔,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盛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靖,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崔盛年、李文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20)鄂0506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20)鄂0506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48元,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