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黑河远大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00565199192H,住所地黑河市爱辉区铁路街430号。 法定代表人:刘超,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岩,黑龙江边陲律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孙振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河市爱辉区。
审理经过
原告黑河远大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振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黑河远大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黑河远大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黑河远大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计25元,由原告黑河远大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 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