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永华,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告:李政,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永华与被告李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永华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永华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永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计69元,由原告刘永华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元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余艳 书记员 杨智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