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中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被执行人:贵州省清镇市小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修文县龙场镇文城逸都C区2-1。 法定代表人:高秀德,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123民初207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吴中林申请执行贵州省清镇市小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贵州省清镇市小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480000.00元及利息,支付申请执行费7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被执行如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黔0123执2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巫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孔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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