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执行人:朱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六盘水市钟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2021年3月3日作出的(2020)黔0201民初649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胡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案件受理费共3055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申请执行费35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网络资金、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可用余额款二万余元,已被本院冻结。经双方协商统一意见后,本院扣划被执行人15000.00元至申请人胡虹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朱江承诺于2021年9月10日前将余款15550.00元自动履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还款方法,同意解除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措施及解除银行卡冻结。本院已扣缴执行费358.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由于分期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可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之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黔0201执24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春雷
审判员 郭太智
审判员 刘 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宏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