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优尼斯工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赵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彪,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韶关市优尼德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法定代表人:唐政国。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优尼斯工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韶关市优尼德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优尼斯工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海优尼斯工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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