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桦甸市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某,该公司副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苏某与被告桦甸市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苏某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苏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苏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