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汴京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44116B。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茂冉,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龙,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南岗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C座108室26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714268W。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十一建)2021年3月25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
原告诉称
请求对被申请人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7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中化十一建提供57000000元的担保。天津仲裁委员会已将仲裁保全函、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化十一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中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70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