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告:马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因收集证据为由,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