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施晓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

被执行人:林贵斌,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710915XXXX,汉族,住敦化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晓光与被执行人林贵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本院(2020)吉7504民初17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施晓光请求被执行人林贵斌支付借款本金72100.00元,案件受理费870.00元,申请执行费982.00元,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共计940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林贵斌工资收入66000.00元,余款需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林贵斌工资收入至足额时止,因需长期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吉7504执1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席学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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