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邦古楼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富堨镇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7430843485。
法定代表人:胡丁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苏州凯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莲港工业小区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33915974XY。
法定代表人:邱明龙,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华邦古楼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凯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自2021年6月7日起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苏州凯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含微信、支付宝等网络资金)、证券、股票、保险、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2021年6月17日,本院委托苏州市相城区法院对被执行人苏州凯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无车辆,除被冻结的苏州银行存款6961.16元外,无其他银行存款及财产。2021年7月6日,本院将执行案件进展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安徽华邦古楼新材料有限公司,并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被执行人苏州凯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就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当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苏州凯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已查明的银行账户,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本院就本案已执行到位6961.16元(含执行费514元)。案经合议庭审查评议,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