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冬,宝应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夏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被告: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审理经过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崔某某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