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经商,小学文化程度,籍贯及住址**川省资中县,身份证号码×××
被告:谢大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工,初中文化程度籍贯及住址**川省浦江县,,身份证号码×××
被告:罗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技术人员,本科文化程籍贯**川省大邑县,县,现住江孜县,身份证号码×××
被告:四川瀚科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刁先军。
审理经过
原告刘波诉被告谢大均、罗希、四川瀚科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刘波于2017年12月6日以双方内部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20.855元,由双方承担一半
236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