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
原告:游侠云,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孙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庆,河南固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京深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876885675N。
负责人:赵春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安然,河南问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游侠云与被告孙亮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以下至判项前简称人民财保信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游侠云、被告孙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庆、人民财保信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安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游侠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31733元(当庭变更);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10日8时30分许,被告孙亮驾驶豫S×××××号牌小型轿车沿固始县麻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桃花坞路路口南50米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步行的原告游侠云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原告游侠云受伤。该事故经固始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孙亮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游侠云不承担责任。经查,事故发生时,肇事小型轿车在被告人民财保信阳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险。贵院已就住院期间的部分花费进行了判决,因伤残、三期已鉴定,为此,特具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辩称
孙亮辩称,1.对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没有异议;2.肇事车辆在人民财保信阳公司投有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对于原告合理、合法的赔偿要求,应由保险公司依法赔偿,包括受理费及鉴定费用等。
人民财保信阳公司辩称,1.在证据齐全的情况下合理合法赔偿原告的损失;2.诉讼费、鉴定费我公司不承担。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以下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1.原、被告主体适格;2.固始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的事实,孙亮负事故全部责任,游侠云不负责任;3.被告孙亮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其驾驶的豫S×××××号牌车辆具备上路行驶条件;4.豫S×××××号牌车辆在被告人民财保信阳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元,不计免赔),此次事故发生在两保险期限内;5.鉴定费1200元。
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综合认定为:1.原告游侠云的误工损失,因提供有河南固始安定精神病医院出具的领薪结算花名册,本院予以支持;2.信阳天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系由本院对外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程序合法,鉴定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系客观事实,其因此受到的损失应该得到相应的赔偿。被告孙亮作为直接侵权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豫S×××××号车辆在被告人民财保信阳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人民财保信阳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再由该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原告具体损失是多少。原告请求的损失均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结合其提交的证据、庭审情况及《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的通知》,认定如下:1.误工费19256元(46858元/365天×150天);2.营养费1520元(20元/天×76天);3.护理费9757元(46858元/365天×76天);4.鉴定费1200元。
综上所述,原告的上述损失为31733元,本院予以支持。该损失由被告人寿财保信阳中支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因保险足以赔付,故被告孙亮除承担诉讼费外,无需再额外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游侠云31733元。
履行方法:将执行款交至固始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固始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蓼北分理处;账号:16×××3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元,减半收取计297元,由被告孙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