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师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怀江,高唐福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叶培可,男,****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高唐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师芝与被告叶培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杨师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杨师芝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