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潘英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执行人:孟庆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执行人:杞县三威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杞县高阳镇聚宝岗村。 法定代表人:潘英杰。 被执行人:李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杞县。 被执行人:魏永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杞县。 被执行人:崔丽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执行人:韩慧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杞县。 被执行人:潘智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杞县。 被执行人:杞县五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杞县振兴街陈庄高山面粉厂院里。 法定代表人:魏永亮。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与潘英杰、孟庆波、杞县三威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李坤、魏永亮、崔丽娜、韩慧慧、潘智慧、杞县五星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豫0202民初6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英杰、孟庆波、杞县三威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李坤、魏永亮、崔丽娜、韩慧慧、潘智慧、杞县五星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50元,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潘英杰、孟庆波、杞县三威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李坤、魏永亮、崔丽娜、韩慧慧、潘智慧、杞县五星商贸有限公司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栗庆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士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