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郝晓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
被告:吴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郝晓燕与被告吴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郝晓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71215元及利息(利息以171215元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6%从起诉之日计算至还清日止)。2、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同学关系,因被告经济状况紧张,先后借用原告的支付宝账户、唯品会账户、京东白条、花呗及华夏信用卡套取现金及个人消费等,后因被告偿还能力不足,于2019年8月18日向原告书写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款经过及数额等事实,并约定被告将涉案款项分期还款。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债权,特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及信息,均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以致人民法院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原告起诉,故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郝晓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2元,依法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