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安东路583号-585号。

法定代表人:蔡宏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睿健,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告: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大胡同街大丰路与南运河南路交口。

负责人:伏佳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睿健,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晶,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王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5元,由原告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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