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60028216C,住址:郑州市嵩山北路306号5号楼1-2层2号、3号、4号。
负责人:胡建森,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瑞晓,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卢振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审理经过
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卢振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计102元,由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