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支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9253227223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县城西大街4号 负责人:年某,系该行行长,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该行客户经理,身份证号:×××。 被告:董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 被告:马某1,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 被告:马某2,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支行诉被告董某、马某1、马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支行以被告已将案款全部当庭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845元,减半收取计42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志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