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巩恒宇,男,汉族,住山西省静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庆红,山西晋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静慧,男,汉族,山西省静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秀芳,女,汉族,山西省霍州市矿务局机关家属区集体宿舍,系李静慧之妻。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巩恒宇因与被申请人李静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9民终1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程庆华 审判员 张 林 审判员 王荣平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四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建芳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