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近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来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严文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近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近川公司)与被告严文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近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文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近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7,534.15元;2.被告支付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3.被告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4.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8年4月21日通过居间人上海融道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道网公司)运营的生菜金融平台借款49,300元,并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4个月,借款利率为11.1%/年(月利率=年利率/12),按月计息,等额本息,每月还款;逾期还款的,应还款项总额按照每日0.1%计算支付罚息。2018年4月21日,被告收到借款35,003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约还本付息。融道网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将全部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将上述债权转让事宜通知被告,但此后被告分文未付。原告催讨无着故诉至本院。

被告辩称

被告严文虎未作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款合同》、开户证明及放款流水、代偿流水、还款计划执行情况表、债权转让协议(或合同)、债权转让通知书及邮寄凭证等作为证据,本院当庭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进行了审查,认为该等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条件,故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融道网公司系提供借贷居间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其通过运营的生菜金融平台(域名:www.shengcaijinrong.com)网上撮合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2018年4月21日,被告作为借款人与居间人融道网公司及其推荐的出借人通过生菜金融平台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49,300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以借款资金划拨到借款人账户之日为准),起息日以实际放款日为准,借款利率为11.1%/年(月利率=年利率/12),按月计息,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逾期还款,自借款人逾期之日起,借款人除向出借人支付正常利息以外,还应每天承担逾期罚息,且出借人授权居间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借款本息,罚息每日按借款人应还本息的千分之一计算。 2018年4月21日,出借人通过上海生菜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向被告发放借款35,003元。被告收到后共归还本金17,468.85元、支付利息3,231.69元,其余本息均未按约偿付。融道网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经过撮合,将上述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并向被告寄送了《债权转让通知书》。 另查明,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为证明其通过受让取得以被告为债务人的债权,有权要求被告归还本金17,534.15元并支付有关的利息、逾期利息,提交《借款合同》、开户证明及放款流水、代偿流水、还款计划执行情况表、债权转让协议(或合同)、债权转让通知书及邮寄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因此,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可予采信。《借款合同》对逾期付款的逾期利息(罚息)计算标准作了约定,原告按此就低进行了调整,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均可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严文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近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534.15元; 二、被告严文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近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2019年4月20日起的逾期利息(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截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标准计付,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标准计付); 三、被告严文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近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谭映红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蓉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