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牟某某,男,东乡族,生于****年**月**日,
被告马某某,男,东乡族,生于****年**月**日,
审理经过
原告牟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7日、2019年3月1日原告牟某某分别在被告马某某东乡族自治县凤凰山社会福利建材厂预订红砖共计110000页,单价0.42元,共计交付46200元。同时被告马某某出具九张载明凤凰山砖厂出库单票据,之后原告牟某某多次想拉砖,被告马某某以砖紧缺为由一直未给原告牟某某拉砖。原告牟某某于2021年1月29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马某某给付所欠砖款46200元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马某某欠原告牟英才砖款462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牟某某。
案件受理费477元,由原告牟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各方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