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被执行人覃庆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浦北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覃庆群罚金、退赔违法所得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924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覃庆群于2020年5月8日缴纳了罚金3000元,于2021年7月30日缴纳了违法所得款109元。至此,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覃庆群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924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罚金、退赔违法所得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以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梁其东 审 判 员 杨永莉 审 判 员 覃 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运钧 书 记 员 梁倍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