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刘纪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水池铺乡龚庄村*号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邱海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岱东镇张家边*号浙江省岱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纪超与被告邱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纪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海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纪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邱海平归还借款180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3日,邱海平因接手海天国际一家饭店需要资金向刘纪超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称2、3个月之后即归还。刘纪超现金交付给邱海平20000元,支付宝转账10000元。经刘纪超多次催讨,邱海平于2021年3月2日归还1000元、4月6日归还3000元、4月16日归还3000元、5月13日归还3000元、5月27日归还2000元,后邱海平电话不接,信息不回,现还剩18000元未归还。

被告辩称 邱海平未作答辩。庭后本院向邱海平进行电话调查时,其表示对欠刘纪超18000元借款本金没有异议,但是现在没有能力归还。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刘纪超诉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刘纪超与邱海平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以及刘纪超的陈述等为凭,邱海平亦无异议,依法应予认定。借款后,邱海平对其是否已向刘纪超归还借款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现邱海平未举证证明其已归还刘纪超全部借款,刘纪超自认邱海平已归还12000元,系减轻邱海平的债务负担,邱海平在庭后本院进行电话调查时亦予以认可,故本院认定邱海平尚欠刘纪超借款本金18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刘纪超可以随时要求邱海平在合理的期限内归还借款。刘纪超现诉至法院,邱海平仍未向刘纪超归还借款的行为,显属违约,其应承担向刘纪超归还借款18000元之违约责任。邱海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等权利,本案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刘纪超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邱海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刘纪超借款1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被告邱海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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