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吴兴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嘉唯,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王丽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审理经过
吴兴年与牟忠波、王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吴兴年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王丽艳位于瓦房店市号房屋。吴兴年以其名下大连农商银行账号03×××03定期存单50000元、大连农商银行账号03×××31定期存单90000元、大连银行账号12×××26储蓄存单20000元、大连银行账号12×××57储蓄存单50000元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王丽艳位于瓦房店市房屋,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丽娜 人民陪审员 刘玉洪 人民陪审员 王锦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