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龚某,女,****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告:安顺市恒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907411022233。
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马大道凯旋花园二号楼一单元308----309号。
法定代表人:金已皓。
审理经过
原告龚某与被告安顺市恒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原告龚某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98.5元,由原告龚某负担。